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數次作案及案件偵破過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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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强奸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强奸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2005年,內蒙古系列强奸殺人案嫌犯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屍案,因“一案兩凶”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而在案發當年前,呼格吉勒圖已因“4·9”女屍案被槍決。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

趙志紅數次作案詳情揭秘趙志紅案件偵破過程

2005年1月2日,烏蘭察布市警方接到報案,報案人稱自己打車途中被司機强奸,後幸運逃脫並記錄下了强奸其司機的車牌號:蒙JY2230。隨即警方查出,此車牌號的車主為一名姓陳的女性。

當天晚上,一個羊倌在烏蘭察布市郊外發現一具女屍,被害人被一根兩米多長的電話線捆住雙手和脖子。且生前遭到過强奸。這名被害人就是出租車主陳某。

2005年1月7日,僅僅時隔5天,警方又接到報案在市郊的一條公路上,發生一起交通肇事,經勘查被害人左胸被刺5刀,且生前遭到强奸,這並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

警方把三起案件從受害人處選取的DNA樣本送去檢查,發現3分樣本相似度極高,基本可以斷定這三起案件是一人所為。

2005年2月25日,不到半個月的時間,警方又在烏蘭察布市一處廢棄墓穴內發現一具女屍,雙手被捆綁,面目全非。死者生前同樣被强奸,通過DNA認定也是同一人所為。

這一樁樁殘忍的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重視,且作案時間特別相近,作案手法殘忍。

2005年3月21日,一個由公安部協調組成的專家組來到烏蘭察布開始著手偵查此案。

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通過對有幸逃脫的受害人以及作案周圍的商家走訪,他們共同說出來一個奇怪的特徵:“犯罪嫌疑人特別愛笑”。

終於在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警方在當地的某幼儿園將兇手趙志紅抓獲。

通過後期的審訊調查等,發現從1996年到2005年這10年裏,內蒙古人趙志紅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强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所犯下的罪惡為內蒙古自治區20多年來所罕見……

自認“呼格案”真凶,趙志紅受審

△2014年12月19日,趙志紅父親坐在炕邊休息。每次提到趙志紅,他都會不斷地歎氣。新京報記者周崗峰郭鐵流攝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一審。因趙志紅當庭指出檢察機關的控訴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殺人案,庭審暫停。此後,趙志紅案再沒有開過庭,直至呼格吉勒圖案的三审出現轉機。

2015年1月5日,趙志紅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中在當天下午,該院不公開審理趙志紅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罪一案。

2015年2月9日9時30分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一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决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趙志紅一審被判死刑後,許多群眾表示這在預料之中,也是其作惡多端罪有應得。讓人們“長出一口氣”的是,“呼格案”真凶終於被認定,進一步證明了呼格吉勒圖的無辜,這是我國法治的巨大進步。

2015年4月14、15日,“呼格吉勒圖案”真凶趙志紅二審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上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上訴,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决。法官接納其中一起控罪屬未遂犯罪,但對趙志紅提出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不予採納,維持一審裁决。

2019年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追責27人

趙志紅落網後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屍案(呼格案)。200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覆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8月,覆核得出結論,“呼格案”確為冤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覆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四·九”女屍案,趙志紅曾當庭指出檢察機關的控訴中漏掉了此案。

2014年10月30日,內蒙政法委、公安廳等機构證實,最快11月開始啟動針對呼格吉勒圖的法律重審程式;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三审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三审程式。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三审判决,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均成立調查組,對各自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展開調查;其中,時任呼和浩特市警察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證據不足,不予確定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趙志紅於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為使社會公眾全面瞭解案件有關情况,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最高法院刑五庭負責人。

問:最高法院覆核趙志紅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死刑事關人的生命,我們高度重視每一個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中的每一起事實的覆核工作。趙志紅案重大、疑難、複雜、敏感,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我們高度重視,在接到內蒙高院報送的案件後,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組成合議庭,深入細緻審閱全部案卷資料,並調閱了與趙志紅案相關聯的“呼格案”卷宗資料;二是合議庭兩次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審被告人趙志紅,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聽取其供述和辯解;三是在閱卷和提審的基礎上梳理出主要事實和重要證據,對焦點事實和證據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核實;四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向最高檢通報案情,聽取最高檢的意見;五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並提請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覆核過程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問:覆核裁定對一、二審裁判作了哪些改變?

答: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我院經覆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

不予確認4起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雖然趙志紅對該4起犯罪均主動供述,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現場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鑒定意見等證據印證,但是,趙志紅的供述前後之間、與其他證據之間也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節上其供述與其他證據還存在難以解釋的衝突,比如在現場選取的嫌疑人鞋印長度與趙志紅的脚長存在較大的差距,對案件一些明顯的特徵突出的細節趙志紅沒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處銳器創口,趙志紅對此卻從未述及,趙志紅供述的真實性難以得到確認;偵查時選取的一些重要物證或失去鑒定條件,或已滅失,致使證據不够確實、充分,不能得出該4起犯罪系趙志紅實施的唯一結論,認定趙志紅實施該4起犯罪,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囙此我院不予確認。

需要說明的是,對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認,是基於證據不足的狀況而作出的法律推定,並不一定符合客觀實際。就趙志紅案而言,造成證據不足既有當時偵查技術落後、案發距破案時隔已久證據湮滅等客觀因素,也有趙志紅長年連續作案可能記憶混淆導致供述不實等主觀原因。對證據不足,沒有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依法應當不予認定,這是貫徹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原則的必然要求。

問:為什麼最終定罪量刑並沒有發生變化?

答:雖然覆核裁定改變了一、二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但從覆核確認的事實看,趙志紅的犯罪依然還涉及故意殺人、强奸、搶劫、盜竊共4個罪名,與一、二審認定的罪名完全相同。從覆核確認的犯罪情節看,趙志紅長期流竄作案,共計作案17起,其中,採用脅迫、毆打、捆綁等手段姦淫幼女和婦女12人,情節特別惡劣;為滅口採用刀刺、扼頸、溺水等手段殺死6人;還具有多次搶劫、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等情節,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在2003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連續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問:趙志紅始終供認强奸殺害楊某某,最高法院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

答: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證據體系的一部分,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楊某某被害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鑒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况、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雖然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並始終供認强奸殺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鑒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是,其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述不穩定。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姦淫被害人時射精,與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中未檢見精斑、現場勘驗檢查和屍體鑒定均未發現精斑相衝突;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况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換言之,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衝突或差异,不能根據這樣的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問: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强奸殺害楊某某,是否意味著“呼格案”三审改判無罪錯誤?

答:內蒙高院經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三审改判被認定故意殺死楊某某的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這一三审改判,既是慎重認真的,也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好評。

“呼格案”三审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凶。“呼格案“三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於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我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强奸殺害楊某某,對“呼格案”的三审無罪改判不應產生任何的不良影響。正是由於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訓,人民法院才更加堅定地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和法定證明標準等司法原則,即使面對像趙志紅這樣的自認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問:有關趙志紅案的輿論中有沒有與實際不符的報導?

答:趙志紅案重大、敏感,吸引了境內外媒體和自媒體的廣泛報導和評論。總的看,輿論的報導和評論是客觀、中肯的,但也有不實的內容,有的是主觀臆測,有的是道聼塗説,有的是以訛傳訛。比如,有報導稱警方在楊某某體內選取到精斑,在趙志紅2005年歸案供認其强奸殺害楊某某後,本來已經選取在案的精斑莫名遺失,而真實情况是,1996年案件發生後,警方就選取了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送檢,沒有檢出精斑,這是第一例;第二例是,有報導稱2007年趙志紅的死刑執行被臨時叫停,更具體的說法是原本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的趙志紅被“槍下留人”,而實際情況是,2015年一審法院才對趙志紅作出判决,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將趙志紅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的裁判依據。希望社會公眾對趙志紅案的輿論資訊,理性對待,明辨是非,不偏聽偏信不實報導。

問:辦理趙志紅案有哪些啟示?

答:隨著罪犯趙志紅被執行死刑,趙志紅案的審判覆核程式已劃上句號。回顧案件偵查審判覆核情况,可以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一是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檢驗各種證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確認案件事實必須建立在牢固的證據基礎之上,確保不論歷經多長時間、出現什麼情况都不會發生動搖,導致錯判。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人供述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供述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或者存在不能解釋的衝突,則不能認為查證屬實,更不能僅憑供述就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疑罪的範圍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實中的部分事實;既可能發生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形下,也可能發生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認罪的,同樣要恪守法定的證明標準。趙志紅主動並始終供認,但其供認的部分事實與其他證據有衝突,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我院對這部分事實不予確認,這正是堅持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

三是必須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况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兇手,這違背了上述基本原則,給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人民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是必須堅持嚴格司法原則。在本案中堅持嚴格司法,首先要求不能“和稀泥”,不能因為要核准被告人趙志紅死刑,就直接確認全案事實,對部分事實不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核實確認;其次要求不能裁判尺度有异,不能因為趙志紅作惡多端,惡貫滿盈,就可以對其降低證明標準,不對每起犯罪事實都嚴格依照證明標準進行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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