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說民法典|這種情況,應獲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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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故陳某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及肇事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本案裁判將法律與情理、倫理相結合,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給予特殊傷者充分的人文關懷,符合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精神,具有較好的社會效果。《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

為扎實推進民法典的學習、文宣、貫徹,切實發揮民法典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作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司法廳組織專門力量編寫、繪製了《以案釋法·漫畫民法典》普法書籍,通過“以案釋法”“漫畫”等表現形式,圖文並茂地呈現民法典相關條文的法律規範和典型案例,為人民群眾提供全面、豐富、實用的民法典學習和實踐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陳某是一名39歲的高齡孕婦。

某日騎電動車出行,被汪某駕駛的大型客車撞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汪某負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陳某懷孕13周,為保胎兒忍痛在未打麻藥的情况下對腿部損傷進行清創縫合,但仍不幸流產,不得不進行清宮手術,精神受到巨大創傷。

故陳某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及肇事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雖未造成陳某身體傷殘,但直接導致其終止妊娠,對於一比特年近40周歲準備成為母親的女性而言,該傷害不僅使其遭受了身體上的痛苦,更帶來了未來生育及家庭等各方面的壓力,對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心理和肉體上的無形痛苦而給予的賠償,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損害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方可主張。對於“嚴重”如何認定,實踐中一般以達到傷殘標準作為構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重要依據,但並非絕對化。

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未構成傷殘,但陳某因事故遭受的痛苦明顯已經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程度,對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以撫慰其所遭受的嚴重精神傷害。

本案裁判將法律與情理、倫理相結合,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給予特殊傷者充分的人文關懷,符合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精神,具有較好的社會效果。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漫畫:陶開儉沈海濤

聯合出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司法廳

供稿: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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