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調整!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選取!

吉林 57℃ 0
摘要: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功能,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同城同策”要求,參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就我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選取政策進行如下調整:。(二)在省直分中心繳存並在省直分中心申請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沖還貸協定。按月沖還貸協定簽訂後,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予解除協定。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及選取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繳存組織及職工: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功能,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同城同策”要求,參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就我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選取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方面

(一)職工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最高申請額度為7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單筆最高申請額度為50萬元。

(二)在省直分中心繳存並在省直分中心申請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沖還貸協定。按月沖還貸協定簽訂後,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予解除協定。

二、住房公積金選取政策方面

(一)房屋買受人(或權利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若職工與同一戶籍父母、子女共同購買同一住房全部產權的,均可申請選取;若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住房全部產權的,僅其中一方(貸款購買的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購買份額申請選取;若職工僅購買住房的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餘產權未變動的,不得申請選取。

(二)職工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請選取的,應自不動產權證首次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選取。同一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購買該住房的職工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12個月後,方可申請選取。

(三)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選取的,應自具備選取條件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選取,選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選取需提供資料詳見附件1)

(四)職工以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非省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參照執行)本息申請選取的,須在正常還款2個月後提出申請,每年可選取一次,兩次選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累計選取總額不應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貸款期間歷年未足額選取部分及間隔未選取部分的金額不予累計選取。

1.首次選取的,選取時,還款滿2個月不足12個月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還款滿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未來24個月的應還本息額,並以此類推。

2.再次選取的,以上次選取時間為基準,選取時與上次選取時間間隔滿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12個月的還本付息額;滿24個月不足36個月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24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並以此類推。

2018年4月後,已提交過選取所要求的業務證明材料,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請選取時,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但配偶不在省直分中心繳存的,還需提供配偶當年的繳存選取證明。

3.提前部分還款及貸款(提前)結清的,可在還款或結清後的12個月內申請選取一次,且不受兩次選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提前部分還款的,當年未發生過選取記錄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及重新核定後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之和;當年已發生選取記錄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貸款(提前)結清的,選取總額不應超過自上次選取至結清時的實際還款額扣除12個月還本付息額後的差額。

4.在償還住房貸款期間,曾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其它住房為由選取過的不予累計選取,只能選取未來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

5.職工配偶在非省直分中心繳存且已選取過的,如職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請選取,省直分中心只予選取未提足的差額部分。

(五)職工以償還省直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申請選取的,在按月沖還貸協定履行期間,使用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提前)結清貸款的,不予受理其選取申請;使用現金(提前)結清的,可在(提前)結清後的12個月內申請選取一次,選取總額不超過現金(提前)結清的金額。

(六)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選取的,可在所加裝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下發之日起24個月內一次性選取,不受兩次選取時間間隔12個月限制。職工及其配偶可就一套加裝電梯房屋共同選取,也可就兩套加裝電梯房屋各自選取。選取總額不超過每戶分攤電梯建設費用的實際出資額,財政補貼資金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費用不計入選取額度。已使用過加裝電梯選取情形選取過的職工,不再受理該原因的選取申請。(選取需提供資料詳見附件2)

(七)職工已在省直分中心辦理個人帳戶封存,因離、退休申請選取的,本人辦理時無需再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因與組織解除勞動關係選取的,本人辦理時無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檔案。

上述政策調整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選取政策不變。

特此通知。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購買保障性住房選取住房公積金

需提供證明材料

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選取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購買廉價房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名簿;

(二)公積金龍卡或職工本人名下建行一類儲蓄卡;

(三)保障房協議書、入住通知書及收款收據(須房地產開發商蓋章)。

二、購買解困房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名簿;

(二)公積金龍卡或職工本人名下建行一類儲蓄卡;

(三)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錶、不動產權證、公有住房個人出資認定表或增值稅發票。

附件2:

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申請選取住房公積金

需提供證明材料

職工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申請選取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名簿;

二、公積金龍卡或職工本人名下建行一類儲蓄卡;

三、街道辦事處公示備案檔案(含施工費用分攤方案及出資人名單)、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加裝電梯個人實際出資憑證。

來源: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