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收集保留這些證據,關鍵時刻有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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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打官司,成為勞動爭議理性化解的重要路徑。然而,從不少地方披露的數據看,舉證能力弱成為勞動者敗訴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舉證能力,就要瞭解在勞動爭議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又該如何收集、保留。囙此,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對勞動者維權具有基礎性作用。職工對其主張的累計工作時間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打官司,成為勞動爭議理性化解的重要路徑。

然而,從不少地方披露的數據看,舉證能力弱成為勞動者敗訴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舉證能力,就要瞭解在勞動爭議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又該如何收集、保留。一起來學習瞭解!

勞動關係存在爭議時需要收集保留的證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最“釜底抽薪”的一招,因為沒有勞動關係意味著勞動者不能討要薪水、加班費、社會保險以及工傷待遇等權益。囙此,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對勞動者維權具有基礎性作用。

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最直觀的就是書面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些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可有可無,只要組織按時發薪水就好,即便簽了勞動合同,也不索要合同文本。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因其用工不規範或試圖規避相應責任,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不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况下,為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者可以收集和保留以下證據:

1、薪水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例如工資單、社會保險記錄等。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統一標識,包括胸卡、員工卡、門禁卡,甚至飯卡。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還有由組織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等。

4、考勤記錄。例如打卡記錄、加班通知等。

5、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手機視頻、電話錄音等。

在保留上述證據時,要儘量留存原件,且對原件不能有修改、塗抹等行為,否則將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因加班費、未休年假薪水產生爭議時需要收集保留的證據

從數據看,在近年發生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的訴求除了確認勞動關係外,還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班費、未休年假薪水等方面。那麼,追索加班費和未休年假薪水的證據都要收集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規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

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資條、證人證言等。此外,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勞動者也要對這一主張舉證,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後,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談到在索要未休年假薪水的爭議中所需的證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組織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組織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囙此,對於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權益,“累計工作時間”至關重要。

累計工作時間的多少直接關係著職工的休假天數及未休假的工資報酬多少。職工對其主張的累計工作時間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這些證據一般包括勞動合同、檔案記錄、社保繳費記錄、離職證明、工資發放記錄、個人所得稅繳稅記錄等。

此外,在這類爭議中,有些證據是要由用人單位來提供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勞動者就有了勝訴可能。這些證據包括:用人單位已安排勞動者休年假的情况和用人單位雖未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征得勞動者書面同意自願不休的(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僅支付勞動者的正常薪水,不需要支付3倍的年休假薪水)。如果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對職工難以提交證明材料的,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申請時也應提供明確的證據線索。

因工傷認定及待遇產生爭議需要收集和保留的證據

在眾多勞動爭議中,因工傷認定、工傷待遇產生的糾紛無疑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最為無助的一種類型。儘管工傷偶發,但卻猝不及防,一旦發生,對勞動者及其家屬都影響巨大。工傷保險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受傷後卻要麼找不到用人單位幫自己申請工傷,要麼被用人單位否定屬於工傷,維權困難。

如何在發生傷害後獲得工傷認定?這就需要勞動者注意收集、保留相應證據。

這些證據主要包括兩類,一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這類證據與本文第一部分的內容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第二類證據是能够證明所受傷害構成工傷的證據。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警察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等。

事實上,勞動爭議遠不止上述幾類,所需證據也很難一一列明。

勞動者想要在各類爭議中獲得支持,就必須在日常工作中關注自己的權益,留心保存各種與工作有關的資料、實物等,當維權需要時才能拿出足够的證據。

(工人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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