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結伴去國外“搞錢”?法官告訴你:危險危險很危險!
近日,全州縣人民法院審理判結了4起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案,14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嚴懲。嚴防不法分子在疫情期間偷越國(邊)境造成疫情傳播,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
案例一:被告人陳某等10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案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陳某、胡某、胡某文等10人在張某某(另案處理)的組織安排下,從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乘車到雲南省某邊境小鎮,待天黑後通過乘坐機車、步行翻越山路等管道偷越國境至老撾,後10名被告人又分別偷越國境返回國內。
被告人陳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在首要分子指揮下,介紹、帶領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胡某、胡某文等9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出入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偷越國境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全州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被告人陳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胡某等9人犯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六千元不等的刑罰。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濤等2人偷越國境案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濤、周某豪一行五人在劉某成和“江生”的安排下從桂林乘坐飛機到達雲南西雙版納。次日,從雲南西雙版納乘坐飛機至瀾滄,之後被告人王某濤、周某豪等五人在劉某成的安排下,通過乘坐機車、步行翻越山路等管道偷越國境至緬甸,後被告人王某濤、周某豪又分別偷越國境返回國內。
全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偷越國境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以被告人王某濤、周某豪犯偷越國境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唐某吉偷越國(邊)境案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唐某吉在其網友“紅木”的安排下夥同唐某濤等六人(均另案處理),從全州縣乘坐動車至湖南省長沙市,後乘坐飛機到達雲南省瀾滄縣,再從雲南省瀾滄縣偷越國(邊)境至緬甸邦康境內,後返回國內被抓獲。
全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吉的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劉某偷越國境案
被告人劉某受唐某吉(另案處理)的邀約從雲南省非法出境到緬甸去“搞錢”。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劉某乘動車到達湖南省長沙市,次日從長沙黃花機場乘飛機到達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後被告人劉某與蔣某鍵等人聯系上後,一起坐車到達雲南與緬甸邊境,並一起步行翻山到達緬甸境內。2021年2月6日,被告人劉某因非法出入境被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警察局行政處罰罰款4800元(已繳納)。
全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偷越國境罪,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溫馨提示:防疫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容觸碰,安全防線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維護。告誡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安定有序的國邊境管理秩序,嚴防境外疫情輸入,共同守護美好家園。
來源:全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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