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調整最低工資標準:1680元-1830元,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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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例如,天津7月1日起將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2050元調整為每月2180元,上調130元;西藏7月1日起將月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調整為1850元,上調200元;湖北自9月1日起,將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四檔,分別上調260元、300元、270元、270元。從工資水準看,部分省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00元。

今天,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發佈《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分三類地區劃分,調整後的每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830元、1730元、1680元,較之前最低工資標準調整160元/月。其中,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0.9-1元。

據中新網此前報導,今年以來至少已有黑龍江、江西、新疆、陝西、上海、天津、西藏、北京、浙江、江蘇、湖北、寧夏、甘肅、山西、遼寧、山東等地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或執行新標準。

從調整幅度看,各地情况各不相同,但大部分漲幅在每月80-300元區間。例如,天津7月1日起將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2050元調整為每月2180元,上調130元;西藏7月1日起將月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調整為1850元,上調200元;湖北自9月1日起,將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四檔,分別上調260元、300元、270元、270元。

從工資水準看,部分省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00元。其中,上海2590元、北京2320元、天津2180元,浙江、江蘇、湖北等地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在2000元以上。

以下為通知全文——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1〕9號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各有關組織: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准增長等情况,經省政府同意,决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於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

二、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4元,適用於儋州市、三沙市、瓊海市、澄邁縣。

三、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9元,適用於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

四、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五、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瓊人社發〔2018〕468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14日

《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最低工資標準概念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調整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同時,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政府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規範經濟活動,促進社會公平。

三、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四、調整情况

(一)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70元調整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3元調整為16.3元,適用於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

(二)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70元調整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4元調整為15.4元,適用於儋州市、三沙市、瓊海市、澄邁縣;

(三)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20元調整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元調整為14.9元,適用於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

五、執行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六、組成部分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不包括:(一)加班加點薪水;(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四)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七、執行時間

調整後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

八、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水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海南地產界綜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新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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