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修訂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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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印發了《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21〕1837號,以下簡稱《辦法》),對2019年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進一步落實中央提出的新要求,適應當前工作發生的新變化,著力解决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圍繞此次《辦法》修訂,市財政局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解答。

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印發了《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21〕1837號,以下簡稱《辦法》),對2019年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進一步落實中央提出的新要求,適應當前工作發生的新變化,著力解决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圍繞此次《辦法》修訂,市財政局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解答。

  問:此次修訂《辦法》的背景是什麼?有怎樣的意義?

答:北京市在2019年制發了《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辦法》實施兩年來,對規範我市事前績效評估管理、加强項目評估論證、提高預算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近年來國家層面績效管理意見的出臺,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對事前績效評估的定位、評估流程和評估名額維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前績效評估工作重點在於解决項目(政策)立項的先期論證,規範立項機制,評估結果是項目入庫和預算批復的重要依據。與此同時,伴隨實際工作中對事前績效評估工作認識的不斷深入,現有《辦法》難以滿足客觀形勢變化及實際工作需要,亟需進行相應的修訂。

通過新修訂的《辦法》,一是可以壓實預算部門的主體責任,提高申報項目、政策的質量,保證符合事前績效評估工作的要求,為預算安排提供重要參攷依據,進一步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和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二是可以提升事前績效評估的效率和質量,强化評估結果的精准性和可用性,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事前績效評估在落實政府過“緊日子”方面的重要作用。

  問:修訂後的《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新修訂的《辦法》共計七章30條,主要包括:

一是總則。主要說明了製定《辦法》的依據,事前績效評估重點關注的事項,需要遵循的原則以及開展評估工作的依據。

二是事前績效評估的分類。主要包括事前績效評估的分類以及各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要求。重點說明了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和政策事前績效評估分別重點關注的事項。並針對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具體內容進行了解釋。

三是事前績效評估的組織管理。主要明確了各部門、預算申報單位以及參與事前評估的人大代表的相關職責。重點說明了市財政局組織開展事前評估的工作流程。

四是事前績效評估的管道方法。主要明確了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工作方式以及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工作方法。

五是事前績效評估結果應用。主要說明了事前績效評估的結果以及得分的相關要求,強調了事前績效評估的結果應用。

六是事前績效評估報告及資料。主要明確了報告的組成、報告撰寫的要求、報告附件的要求以及評估資料保管的要求。

七是附則。主要對部分特殊項目、政策的事前績效評估管道進行規定。

  問:此次主要從哪幾方面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答:一是新增財力匹配原則,增强財政可持續性。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加强財政政策評估評估,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財政可持續性”的要求,在評估原則中新增了財力匹配原則:事前績效評估要樹立財政可持續意識,新增重大專案、政策應充分結合財政可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以增强重大專案、政策的可行性和財政可持續性。

二是對評估名額進行了優化,使評估更加科學。採用國際通用的“經濟+效率+效益”的原則,將原《辦法》中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名額由立項必要性、績效目標合理性、投入經濟性、實施方案有效性、籌資合規性調整為項目必要性、專案可行性、項目經濟性、項目效率性和項目效益性。將政策事前績效評估名額由政策設立必要性、政策目標合理性、政策資金合規性、政策保障充分性和政策的可持續性調整為政策必要性、政策可行性、政策經濟性、政策效率性和政策效益性。將績效目標合理性、籌資合規性等融入二級名額,並通過分值權重的不同突出事前評估的重點。

三是細化評估方法,強調替代方案。細化現有評估方法應用要求,明確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應用時,要突出對替代方案的價值判斷。即要求預算部門結合項目(政策)特點,提供不同方案,或同一方案中可否有科技經濟性的優化比較,並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從中選取最優方案予以立項。

四是明確特殊事項。新修訂《辦法》對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涉密項目、推進“放管服”工作以及保障制度持續性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一是明確“已經過市委常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確定的項目、政策可不納入事前績效評估範圍。”二是明確“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政策可不納入事前績效評估範圍”。三是明確“市財政局可授權市級預算部門和組織對市財政局認定的新增重大專案、政策自行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四是明確“本辦法發佈之前由市財政局印發的制度和辦法中對事前績效評估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新修訂《辦法》中新增了對產業類政策事前績效評估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要求,具體原因是什麼?公平競爭審查發揮了怎樣的作用?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及《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政策制定機關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重點審查對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商品和要素流動限制、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為影響程度等方面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此次在《辦法》中明確了“對產業類政策進行事前績效評估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要求,有利於在政策制定時,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寘資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進一步提升我市在政策制定時的合法合規性,推動我市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

  問:新修訂的《辦法》中對事前績效評估結果應用方面有哪些調整?

答:新修訂的《辦法》通過强化事前績效評估結果應用,進一步推動績效管理工作與預算編制工作的有機銜接。一是明確了事前績效評估結論與評分掛鉤機制。在新修訂的《辦法》中,評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項目(政策),結合評估結論,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評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項目(政策)不予支持。二是强化事前績效評估結果應用。對於評估結論為“不予支持”的項目,將原《辦法》中核减部門項目預算數,修改為核减部門整體預算數,更加強調預算約束的嚴肅性,進一步壓實預算部門主體責任,加强部門績效管理意識。三是明確了項目二次申報時間。在新修訂的《辦法》中明確了“不予支持的項目(政策),半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避免低質量項目反復申報的情况,提高專案申報質量,有效推動績效管理工作與預算編制工作的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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