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融僑悅江南,業主發現新房滲水,整改期間仍得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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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福州市民周先生向智慧海都APP反映,2020年時,他在倉山區融僑悅江南買了一套房。去年6月底,物業通知可以交房了,可他一去驗房才發現房子有多處滲漏的情况,於是他拒絕了收房,要求整改到位。可周先生要辦交房手續時卻被告知,必須補交從7月份開始的物業費。周先生認為,是房屋品質問題導致的延期交房,應該整改完畢之後再開始交物業費。

N海都全媒體記者李琪文/圖

近日,福州市民周先生向智慧海都APP反映,2020年時,他在倉山區融僑悅江南買了一套房。去年6月底,物業通知可以交房了,可他一去驗房才發現房子有多處滲漏的情况,於是他拒絕了收房,要求整改到位。一直到11月底,物業樓管才通知已整改完畢,無滲漏情况。

可周先生要辦交房手續時卻被告知,必須補交從7月份開始的物業費。周先生覺得十分不合理,“明明是房屋品質問題導致的延期交房,為何要從7月份就開始交物業費?”物業經理回復記者稱,按照合同約定,房屋問題他們會協助聯系開發商整改,但不影響交房,所以要從7月開始交物業費。

業主:房屋滲水,整改期間還要交物業費

周先生告訴記者,他在融僑悅江南購買了11樓頂樓的房子,買房時,契约上簽訂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5月30日,到了去年5月中旬,他們收到通知書告知因疫情影響可能導致延期交房。到了去年6月底,社區的物業告知將於2021年6月30日-7月2日辦理交房手續,周先生便開開心心地前往社區驗房了。

可去驗房時周先生卻發現,房子的西陽臺和主臥多處頂板出現了滲水的情况。“應該是之前下過雨,去驗房時就發現屋面有好幾處有明顯的水漬。”於是,周先生在房屋交接驗收錶上寫明了房屋存在的問題,並要求儘快整改。隨後,物業便聯系了開發商進行整改,“去年9月5日,周先生還到現場查看過,頂樓天臺的地面被撬開,重做防水。”

去年11月24日,物業樓管通知周先生稱,頂樓觀察了很久已不會滲水。周先生詢問何時能交房,樓管表示隨時可來辦理手續。“但物業陳經理說辦理交房手續時,要從7月6號開始交物業費,這也太不合理了。”周先生認為,是房屋品質問題導致的延期交房,應該整改完畢之後再開始交物業費。

物業:按合同約定,房屋品質問題不影響交房

1月9日下午,記者來到融僑悅江南社區11號樓,與周先生一同查看了房屋,周先生表示房屋確實有修復過。記者來到社區物業服務中心,融僑物業的工作人員留下了記者的聯繫方式後表示物業陳經理會儘快回電。

隨後,陳經理回復記者表示,按照合同約定,房屋品質問題不影響交房,物業會協助業主聯系開發商整改、溝通,但物業費是由交房通知書上規定交付期限屆滿第二日開始算起。陳經理還表示,她可以幫忙聯系開發商客訴部門回復記者,同時也會將情況反映給物業公司對接媒體的公關部門並回復記者。但截止發稿前,記者並未收到回復。

律師:簽訂買賣契约時,一定要認真查看契约條款

在周先生出示的購房合同中記者看到,在第十一條第三款中規定,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屋面、牆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問題的,出賣人應修復後再行交付。但在契约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商品房達到契约第九條約定的各項條件,即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檔案、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出賣人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品質保證書》的情况下,買受人應按照主合同約定辦理交接商品房手續,其他原因不能構成拒絕接房的理由。

就此,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吳曉珊律師表示,一般來說,補充協議的優先性大於主契约,主契约為制式契约、範本契约,只有補充協議條款為開發商與購房者協商的條款。在這樣的情况下,司法認定可能存在兩種情况,一種認為補充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補充協議即為有效的,應按補充協議的條款履行,也就是在滿足了契约第九條約定的條件的情况下,開發商通知的交房時間就是交付了商品房。另一種情况,會考慮補充協議中的條款是否是格式條款,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對於購房者在主契约的權益做了很大變動,若購房者可以舉證開發商沒有盡到提醒、告知義務,那麼作為格式條款其約定是無效的。

吳曉珊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買賣契约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契约條款,有抗告時及時提出,“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對契约條款提出異議,但開發商不同意協商、更改,說明契约條款沒有經過雙方的協商,那麼在後期需要維權時,就可以作為認定該條款為格式條款的輔助證明。”

此外,吳曉珊律師表示,因為購房合同是與開發商簽訂,業主應與開發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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