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女子喝農藥死亡閨蜜一起買藥還喝了一口被判賠32萬

甘肃 93℃ 0
摘要:甘肅酒泉女子李真(化名)與男友發生糾紛,喝下半瓶農藥,最終中毒身亡。李真死後,其父母、子女將程某起訴至法院,認為程某慫勇李真喝農藥,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雖無證據證實被告程某與李真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程某在整個事件的發展中起負面作用,為建立健康積極向上的社會氛圍,應對被告程某的行為予以懲戒,遂判决被告程某補償原告32萬元。

甘肅酒泉女子李真(化名)與男友發生糾紛,喝下半瓶農藥,最終中毒身亡。而事發前,李真閨蜜程某沒有對李真勸阻、開導,還響應李真提議,開車帶她去農藥批發部,兩人各買了一瓶農藥。在事發現場,也是程某先喝了一小口農藥,李真隨後飲毒而亡。李真死後,其父母、子女將程某起訴至法院,認為程某慫勇李真喝農藥,要求其賠償損失。

近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雖無證據證實被告程某與李真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程某在整個事件的發展中起負面作用,為建立健康積極向上的社會氛圍,應對被告程某的行為予以懲戒,遂判决被告程某補償原告32萬元。

女子與男友吵架以喝農藥相脅,閨蜜帶她買藥

甘肅金塔縣人程某(女)是一名計程車司機,其與李真是發小、好友。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2020年5月,李真認識了甘肅省酒泉市人車某(男)。兩人在交往過程中,因性格原因經常發生爭吵。李真以生活開銷為由,常向車某索要錢財,而車某認為李真花了自己的錢,經常到李真租住的出租房索要錢款。每次雙方均互相吵架辱駡,李真還有毆打車某的行為,至事發時雙方報警8次;車某三次到金塔李真父母家中索要李真所花的錢款,均未果。

此後,車某以喝農藥威脅李真還錢,但李真仍未還錢。車某因此事與程某也產生衝突,發短信辱駡過程某。2021年3月22日,程某、李真到車某務工的社區物業改造提升施工地段對車某撕扯毆打。當日,經警察調解,程某、車某互相諒解對方的行為。

離開派出所後,李真稱車某以喝農藥威脅過自己,程某也說當天車某的老闆魏某在現場辱駡了自己,要找其論理。程某、李真協商購買農藥“百草枯”。隨後,二人乘坐程某駕駛的計程車到一家農藥批發部,進入店內,李真站在門口,程某看農藥、問價格,程某先以微信付款8元購買除草劑“敵草快”1瓶,李真也以微信付款8元購買除草劑“敵草快”1瓶。

購買農藥後,二人又一起乘車,程某去找魏某討要說法並辱駡魏某,雙方發生爭吵。李真與車某也發生爭吵。爭吵中,程某拿出農藥瓶喝農藥,被旁邊的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擋開。李真在靠近樓邊的地方也拿起農藥瓶喝農藥,喝了約半瓶農藥開始嘔吐。

現場幹活的工人連忙打電話報警,警詧到現場後,120也到達現場,將李真、程某二人送往酒泉市人民醫院搶救。

女子中毒身亡,父母子女起訴其閨蜜索賠

這場喝農藥的鬧劇,最終以悲劇收場。

判决顯示,李真被送往酒泉市人民醫院搶救後,因敵草快農藥中毒,出現消化道出血、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藥物性肝損害、心肌損傷等症狀,3月25日淩晨,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而程某的症狀輕很多,其在搶救期間私自離開醫院未進行進一步治療,還服用洗手液200毫升,後又入院治療,於3月28日出院。

事發後,2021年4月21日,李真的哥哥以李真受程某脅迫喝農藥為由向酒泉市警察局肅州分局新城派出所報案。5月27日,該所出具調查報告,調查結論為:經調查及醫院搶救,李真喝農藥系自殺死亡。此過程未發現受他人脅迫、威脅等情况,該事件屬於非正常死亡,未發現有犯罪行為發生。

2021年10月9日,死者李真的父母及兩個未成年的女兒將程某起訴至酒泉市肅州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46677.77元的30%,即344003.33元。

原告方認為,被告程某慫恿李真喝農藥迫使車某就範,駕車帶李真購買“敵草快”農藥。在案發現場,也是被告帶頭先喝了一小口農藥,但並未下咽,在被告的示意下,李真喝了近半瓶農藥。被告的上述一系列行為存在過錯,與李真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被告對死者飲毒存在負面影響且未積極勸阻,應補償

在法庭上,程某辯稱李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在明知“敵草快”可致人傷亡的情况下,還自行服下農藥,死者應當對自己的自殺行為承擔全部後果,其沒有過錯。

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死者李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生命的重要性,明知“敵草快”是用於農業除草之用,具有毒性,喝農藥肯定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但仍然選擇喝農藥這一極端行為威脅他人解决衝突造成死亡,是導致本案所涉損害事實發生的根本原因。雖然經公安機關調查李真系自殺死亡,排除他人脅迫、威脅等情况,但被告程某與死者李真以相約自殺威脅他人,其行為本身就違背公序良俗,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損害家庭利益。

本案中,被告程某作為死者李真的好友,在死者提出以喝農藥威脅他人時,應及時進行規勸、開導,但被告程某不但沒有進行勸阻,還響應死者李真的提議,並開車帶李真去買農藥,對事態的發展具有負面作用,在與案外人爭吵過程中被告程某先喝農藥,死者李真隨後飲毒而亡。從其行為看,李真的死亡與被告的行為之間雖無因果關係,但被告對李真飲毒的行為存在負面影響,且在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未起到積極勸阻的作用,故應對李真的死亡承擔補償責任。

綜上,原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程某與李真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被告程某在整個事件的發展中起負面作用,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健康積極向上的社會氛圍,應對被告程某的行為予以懲戒,被告程某應對死者李真的近親屬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等相關規定,2021年12月29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程某補償原告32萬元。

延伸閱讀:

教師以強姦罪入獄12年死後改判無罪法院拒絕國家賠償

1978年1月12日,四川省宣漢縣七裡香二大隊出了件轟動鄉里的惡劣事件——小學教師桂貞石因姦污女學生被抓了,第二天就被開除公職。半年後,宣漢縣法院一審認定桂貞石利用教學工作之便,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且拒不認罪,遂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二審法院維持判决,桂貞石入獄服刑至1990年。

桂貞石在案件審理、入獄服刑以及出獄後始終拒不認罪,服刑期間和刑滿釋放後輾轉向各部門遞交了上萬份申訴狀,請求法院對案件進行三审,但都石沉大海,直到他出獄23年後的2013年。

2013年9月4日,經三审法院指令,宣漢縣人民法院重審認為,原審定案因證據不足,改判桂貞石無罪,他長達35年來的堅持終於有了答案。

桂貞石改判無罪後,曾向原審法院宣漢縣法院、達州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都被拒絕。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不予賠償决定認為,桂貞石被冤入獄12年,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前,不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

桂貞石失去的12年自由,困在了時間裏。

多位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律師認為,四川兩級法院以桂貞石錯案發生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前而拒絕賠償,既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價值追求。

▲桂貞石2019年因糖尿病病逝,時年79歲。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鄉村教師被判强奸女學生獲刑12年

1940年出生的桂貞石,大專畢業後一直在四川省宣漢縣一所鄉村小學任教,與同為教師的妻子育有3個孩子,家庭和睦。

1978年1月,時年38歲的桂貞石突然被帶走,被控犯強姦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式。

1978年1月12日,桂貞石因姦污女學生犯罪被宣漢縣警察局準予逮捕,次日被開除公職。4個月後的1978年5月25日,宣漢縣警察局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桂貞石姦污女學生。宣漢縣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28日作出的刑事判决認定,1973年以來,桂貞石在宣漢縣廟安、七裏等公社任教期間,利用教師職權,採取對女學生關心、輔導工作、許願升學、贈送物資等手段,採取“說下流話、撫摸、欺騙引誘等手段”,先後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嚴重摧殘了身心健康,破壞教育革命”;姦污未婚婦女多人,且態度頑抗,拒不認罪。

宣漢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抗拒從嚴”的政策精神,桂貞石犯強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宣判當天,桂貞石不服判决,向當時的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78年9月12日,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一審法院的有罪判决,認定桂貞石身為人民教師,目無國法,“膽敢利用職權强行姦污女學生”,駁回了桂貞石的上訴。

桂貞石入獄服刑12年,直到1990年刑滿釋放。

▲1978年9月,原達縣地區中院二審判决桂貞石犯強姦罪,有期徒刑12年。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討清白與恢復教職成為一輩子堅持

2019年4月,已經79歲的桂貞石因糖尿病去世,身上背負的“强奸犯”身份,成了他一生的痛。

2022年1月12日,桂貞石的女兒桂霞在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父親因強姦罪入獄,給家庭帶來了極大傷害,自己的母親既要忙於工作,還得照顧兩個年幼兒女,已上中學的大哥意外受傷,因無人照料,感染破傷風後很快離世。周圍的人對自己的家人指指點點,甚至還有人動手,“那段時間,簡直不是人過的日子。”

1978年桂貞石入獄服刑後,仍然不停地向各級法院、檢察院喊冤,但都石沉大海,沒有任何結果。桂貞石在自己親筆書寫的申訴資料中說,達縣地區中院的判决認定自己誘騙姦污多位女學生、女青年事實虛假,沒有任何證據資料,自己“根本就未强奸女學生和女青年”;法院定罪量刑的調查筆錄、檢舉資料等證據是“莫須有”的,審判過程也被其稱為走過場,“只要一申辯就挨打”,還被扣上“拒不認罪、態度頑抗”的標籤。

1990年桂貞石出獄後,因為强奸犯身份,不能重回講臺,只能依靠在鄉鎮小學門口擺地攤艱難度日。背上了强奸犯身份的桂貞石,飽受來自各方的非議。

討一個清白與恢復教職,成為了桂貞石一輩子的堅持。

2010年9月26日,四川省高院接受了桂貞石的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三审决定,指令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桂貞石强奸案進行三审。2012年2月,達州中院將該案發回宣漢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3年9月,宣漢縣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原公訴機關對桂貞石共指供了5起強姦罪的犯罪事實,但公安機關指控桂貞石犯強姦罪的主要證據,均為被害人陳述和檢舉,以及部分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且被害人陳述等諸多證據存在瑕疵和衝突,證人證言只能證明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不能證明强奸事實。且被告人桂貞石一直是“零口供”,系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原起訴指控桂貞石强奸女學生杜某、冉某某、馮某某、唐某某和姦污未婚女青年袁某某、吳某某等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漢縣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桂貞石無罪的判决。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宣漢縣法院時隔近35年再次作出重審判决後,桂貞石和公訴機關均未提出上訴、抗訴,判决已經生效。

桂貞石背負了35年的“强奸犯”身份,終於得到了法律的正名。

2013年9月,桂貞石被法院改判無罪時已年近73歲。他又開始申請恢復公職和爭取國家賠償金。2014年9月12日,桂貞石向宣漢縣教育局等部門遞交複職申請,以自己涉及的刑事案件獲得撤銷為由,要求恢復公職。

2014年7月,宣漢縣教育局、人社局等作出答覆意見,認為桂貞石在1977年8月5日寫下交代書,承認自己存在“指奸、猥褻五年級學生的行為,和已婚婦女有不正當兩性關係”等,1978年宣漢縣有關部門作出的開除公職處分,與1978年6月宣漢法院作出的錯誤判决沒有關係。

桂霞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宣漢縣多部門作出的不允許父親複職的决定無視法院的無罪判决,將桂貞石當年違心寫下的資料作為依據,“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承認資料不足不能定刑事罪名,教育局、人社局就憑所謂的交代書就不予複職,這合理合情合法嗎?”

▲四川省高院2017年12月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法院拒絕國家賠償,專家認為須尊重“有利追溯”

桂貞石不僅恢復公職的申請被駁回,在申請國家賠償時也遭遇困境。

2015年9月10日,桂貞石向四川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被關押4000餘天的損失85萬元、因錯誤審判被開除公職的薪水損失60萬元、精神損失費50萬元等,共計約198萬元。

桂霞說,父親獲無罪判决後十分開心,本以為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以緩解家庭苦難,但法院的處理讓桂貞石十分意外:錯案的終審法院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以“(2015)法賠立字第1號”文書决定對桂貞石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受理。桂貞石不服,隨後向四川省高院申請作出賠償决定。

四川省高院審查後認為,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該法不溯及既往,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四川省高院認定,桂貞石因人民法院錯誤判决被羈押,發生且持續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根據上述規定,依法不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不屬於國家賠償受案範圍”,對桂貞石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2019年,桂貞石因病去世後,女兒桂霞决定完成父親遺願,為他失去自由的12年和被開除的公職要一個說法:“關了12年,一點歉意都沒有,這說得過去嗎?”

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為,四川省高院和達州市中院對於桂貞石國家賠償的請求,規避了國家對刑事冤錯案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義務,所作出的結論在理論上有爭議,實務上給冤獄平反的司法救濟帶來了負面社會影響。“雖然法院關於桂貞石的錯誤判决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但是從國家賠償法的原則來看,桂貞石的賠償申請是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作出最終的《不予受理賠償决定書》中,曾援引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說理稱,“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我國1982年《憲法》第41條第三款明確,“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也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法律一般沒有溯及力,桂貞石的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國家賠償法》。”王才亮對上游新聞記者解釋說,依據《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並不代表作出錯誤判决的法院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1995年前的法律,對於國家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後的責任都做了明確規定,“法院應該根據《憲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同時參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將申請人拒之門外。”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雲南衡煒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名跨認為,桂貞石被法院錯判12年並入獄服刑,現在原判被依法撤銷後主張冤獄賠償,這是典型的國家賠償案件,“對國家侵權行為進行賠償既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也是相關國家機關的憲法性義務,在提倡司法為民的今天,法院不能一句不予受理就撒手不管。”

“司法者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需要充分理解國家法律制度的變遷以及國家人權導向的革新。”楊名跨對記者表示,1995年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原《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國家民事賠償責任,事實上就已經被革新。法律在尊重“實體從舊”基礎上,還須尊重“有利追溯”的基本法理。辦案程式是辦案機關執法司法的流程,當事人什麼時候來打官司,就適用什麼時候的辦案程式,“依新法,理舊事”,“如果基於同樣的侵權行為,按照新法規定更有利於彰顯國家賠償的憲法精神和立法價值,尤其在更有利於人權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應當遵循“有利追溯”原則進行實體評估,而不是在違背立法原意的情况下倉促决定。”

桂霞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因為種種原因,自己沒有能够在父親有生之年,替他困在牢籠裏的12年時光討一個說法,“我們已經向檢察院、法院提出請求,無論是民事賠償還是國家賠償,總要有一個結果,法律永遠是公正的。”

來源:ZAKER新聞用戶端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