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女子裸死家中,兇手逃亡3個月,因1張照片暴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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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屍檢鑒定馬某生前沒有被侵犯的痕迹,身上也沒有傷痕,是窒息而亡,推測是被兇手捂死的。現場偵查發現家裡財務有損失,馬某錢包裏的現金已經被拿走,家裡的銀行卡也失踪了幾張,可見兇手的目的就是劫財。警方密切監控了馬某名下的幾張銀行卡動態,案發當天銀行卡中的錢就被人取過,且數額不小。警方查到他坐車到了貴州,在貴州警方的協助下,歷時三個月,終於將東躲西藏的丁某捉拿歸案。丁某入戶搶劫,還致他人死亡,情節嚴重。

洛克菲勒曾說:越是成熟的稻子,越是垂下稻穗。低調做人,才是為人處世最好的保護色。財不露白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虛榮心會掏空人的理智,“大金鏈子金手錶,山珍海味名牌包”確實能勾住福斯的眼球,引來羡慕和讚歎,可隨之而來的還有貪婪和罪惡。

2014年6月,馬某的家人到她家裡找她,但怎麼敲門都沒人開,門外的備用鑰匙也不見了,打馬某的電話,鈴聲在屋內響起,卻沒人接,他們預感不妙,趕緊聯系她丈夫回來開門。

門打開後,家裡已經被翻得七零八亂,而馬某就赤luo著躺在臥室的床上,但是已經沒有了呼吸,他們被嚇呆了,慌忙打了報警電話。屍檢鑒定馬某生前沒有被侵犯的痕迹,身上也沒有傷痕,是窒息而亡,推測是被兇手捂死的。

現場偵查發現家裡財務有損失,馬某錢包裏的現金已經被拿走,家裡的銀行卡也失踪了幾張,可見兇手的目的就是劫財。警方密切監控了馬某名下的幾張銀行卡動態,案發當天銀行卡中的錢就被人取過,且數額不小。

但這個自動取款的地方並沒有裝監視器,沒有拍到罪犯的正臉,只有附近的一個監控拍到了他的側臉,不過好在照片經過科技手段選取後比較清晰。

這個人馬某的家人很熟悉,即便是一個側臉,他們也很快認出這就是馬某的鄰居丁某,隨後警方趕到丁某家,但發現他已經逃之夭夭,作案嫌疑巨大。

警方查到他坐車到了貴州,在貴州警方的協助下,歷時三個月,終於將東躲西藏的丁某捉拿歸案。一開始丁某還不承認,說自己去貴州是旅遊散心,還說錢是馬某借給他的,因為他和馬某是關係不錯的牌友。

但警方在現場已經選取到了指紋和相關的證據,種種證據擺在面前,丁某越狡辯漏洞越多,在警方的層層細問下,他自知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最後還是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他和馬某是鄰居也是牌友,馬某的丈夫是個小包工頭,在外麵包工程,賺了不少錢,家裡的經濟條件一年勝過一年,而與之相反的就是丁某,他靠轉賣廢品為生,生意越來越不好做,家裡也窮得叮噹響,平時打牌還賒帳。

馬某每次出門都會背名牌包包,在牌桌上也經常炫耀自己的衣服首飾,還有新買的車子。每次都能引來大家的讚歎和應和,馬某的虛榮心得到了極大的滿足,但丁某卻越看越不是滋味,如果這些錢是自己的該多好?

馬某平時為人不錯,據街坊鄰居和牌友們說,她為人大方,也樂於助人,大家都知道她愛炫耀,但沒什麼壞心,說話也有分寸,一般不會得罪人。可丁某只看得到她炫耀的財富,覺得她這種物質虛榮的女人不配擁有這些。

馬某或許是高調了一點,可她不偷不搶,自己家賺來的財產,可又與他何干呢?丁某已經被金錢迷了眼,心也愈發狹隘,看到馬某穿金戴銀,再對比自己的處境,心裡越發不滿,就起了盜竊的念頭。

他知道馬某的丈夫經常在外面跑,家裡平時只有馬某一人,於是一直暗中觀察,還找到了備用鑰匙。那天,他趁著馬某丈夫不在家,潜入了馬某家,到屋裡翻箱倒櫃,把馬某的金銀首飾都掃蕩了一遍。

他以為家裡沒人,誰知馬某正在家中洗澡,聽到外面不尋常的動靜,裹著浴衣就沖出來了,和丁某撞個正著,她大聲質問,讓他趕緊出去,不然就報警。一聽到報警,丁某頓時有點慌,他怕坐牢,就想一不做二不休,將馬某滅口。

他突然沖上去,將馬某挾制住,逼問她銀行卡的密碼,馬某為了保命就告訴了他。知道密碼後,他就用被子將馬某捂死了,還偽造成她被QF的樣子。

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他終要為自己的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搶劫罪。之所以是搶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丁某一開始的意圖是入室盜竊,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但因被發現而當場對馬某採取了暴力威脅的行為。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

所以雖然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囙此,應定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丁某入戶搶劫,還致他人死亡,情節嚴重。案發後逃竄,悔罪態度差,最後法院判處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丁某得到了他應有的懲罰,馬某再也回不來了。本案也警示大家,擁有財富是一件讓人愉快的事,但金錢也是罪惡的源頭,我們無法預料他人之惡,但應該明白,最高級的富有應該是內心的富足,炫耀物質不如“炫耀”內涵,不僅受人尊重,還能避免禍事。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

标签: 搶劫罪 警方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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