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對首批12件反壟斷行政處罰系列案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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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9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訴被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决維持了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處罰决定,駁回各原告請求撤銷被訴處罰决定的訴訟請求。這批反壟斷行政處罰系列案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受理的首批行政訴訟案件,在海南省內具有較大影響,社會關注度較高。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對首批12件反壟斷行政處罰系列案作出一審宣判
維持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處罰决定

海南日報海口2月11日訊(記者 金昌波通訊員 羅靜怡孫永亮)2月9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訴被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决維持了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處罰决定,駁回各原告請求撤銷被訴處罰决定的訴訟請求。各原告如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這批反壟斷行政處罰系列案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受理的首批行政訴訟案件,在海南省內具有較大影響,社會關注度較高。此次公開宣判具有以案釋法,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的積極作用。

據悉,省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認定12件案件的各原告與其他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限定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最低價格的協定,屬於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定,各原告均實施了該壟斷協定。遂分別以12家公司2018年度營業收入為基數,作出處百分之一罰款的行政處罰决定。各原告對上述行政處罰决定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予以撤銷。

原被告雙方的爭議主要圍繞限定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最低價格的協定是否屬於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定和處罰基數是上一年度全部營業收入還是消防安全檢測業務的銷售額展開。對此,法院判決認為,各原告通過約定設定了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收費項目及對應的最低價格,並約束、監督各成員單位是否按照約定實施,實質上是將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業務的價格固定於某個價格標準之上,使價格機制難以在市場中發揮作用,其後果為排除、限制競爭,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結果上限定最低價格與固定商品價格並無差异。囙此,各原告的行為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定情形。同時,各原告對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檢測業務,均按照約定的標準對客戶進行報價,部分收費按約定標準執行,系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决認為,壟斷行為危害性不僅限於行為涉及的特定範圍,還損害市場競爭機制和經濟運行效率。囙此,總體上對壟斷行為應當處以較為嚴厲的處罰,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在審理的12件案件中,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處罰决定,沒有針對各原告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僅作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罰款的行政處罰决定,在處罰時已經考慮各原告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的主觀意願不强、部分檢測業務未嚴格按照壟斷協定執行、各原告積極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工作等情節。法院綜合考慮最終處罰數額應當包含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兩項處罰,並結合涉案壟斷行為的危害性及持續時間等因素,認定省市場監管局將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上一年度銷售額”理解為全部銷售額,並作出被訴處罰决定符合立法目的;處罰結果亦在反壟斷行政處罰的法定幅度內,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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