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司法行政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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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規劃(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檔案也對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及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提出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管道,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根據《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要求,結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市司法局製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一、製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規劃(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檔案也對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及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提出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管道,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根據《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要求,結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市司法局製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二、製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决定》《北京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規劃(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製定本《清單》。

三、主要內容

《清單》要素包括:裁量基準編碼、違法行為名稱、違法行為依據、處罰依據、適用條件、管理措施、行使層級7個方面;涵蓋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4個監管領域,共12個事項。

(一)律師領域。一是“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二是“律師不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進展情况的”;三是“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定、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二)公證領域。“公證員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三)司法鑒定領域。一是“除《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决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司法鑒定機构/司法鑒定人有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决定》規定行為的”;二是“司法鑒定機构/司法鑒定人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基層法律服務領域。一是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和章程的”;二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三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四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進展情况”。

上述事項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已自行改正或在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屬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在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條件,方可不予行政處罰,並由司法行政機關通過說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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