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23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進口貼息事項)申報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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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於2023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3〕29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通知。

  一、製定背景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於2023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3〕29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及申請條件

進口貼息實行目錄管理,本次進口貼息申報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發佈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6年版)。該目錄包括鼓勵引進的先進科技、鼓勵進口的重要裝備和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三部分內容。具體申請條件如下:

(一)以一般貿易管道、邊境貿易管道進口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發佈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科技。

(二)進口產品的申請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消費使用組織;進口科技的申請企業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科技使用組織。

(三)進口產品應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完成進口報關(以海關結關日期為准);進口科技應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契约,並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科技進口契约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五)進口《目錄》中“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83號)。

(六)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口產品及科技總額不低於50萬美元。

(七)按照相關要求,在京中央企業(凡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均應通過集團公司申報)通過所屬中央部門(機构)申報,北京市商務局不再受理。

 三、申報時間

(一)資料初審:2023年7月10日至7月14日提交書面資料(一式一份)。

(二)原件核驗:2023年7月24日至7月28日核對資料原件,同時提交裝訂好的紙質資料(帶頁碼)一式兩份及電子數據(以U盤管道報送)。

業務諮詢電話(產品):010-55579519業務諮詢電話(科技):010-5557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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