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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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8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8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反恐怖主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訓示,強調“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反恐怖鬥爭事關國家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域,是一場維護祖國統一、社會安寧、人民幸福的鬥爭”,“反暴力恐怖鬥爭一刻也不能放鬆”。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近年來,本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暴力恐怖活動新變化新特點,要求全力維護首都社會大局持續穩定,堅決守住“絕不能發生暴恐活動”的底線;要求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反恐怖主義法,積極推進《實施辦法》立法工作,為本市反恐怖工作提供堅實法制保障。

二、立法思路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突出首都特色,立足加强“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准,維護首都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突出問題導向,準確把握本市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重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已有規定的內容不再重複,著力强化安全防範制度,堅持統籌協調、整體防控。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不分章節,共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則

在國家反恐怖主義法的基礎上,將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寫入立法目的。本市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範為主、懲防結合,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統籌協調、整體防控的原則。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機制

明確市、區兩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職責,細化成員單位職責,通過督導檢查推動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與在京中央組織、駐京部隊、相關省市等的對接協調機制、區域合作機制,健全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三)突出强化安全防範的制度措施

一是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明確覈心區等重點地區一體化防控工作體系;在國家和本市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和重要時間節點,提升安全防範等級;對重點目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細化管理組織職責,突出對核生化防護、水源保護的管理組織提出嚴格要求。

二是結合超大都市反恐怖主義工作特點,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組織、安全檢查組織的責任;規定省際客運班車應當在配客網站上下旅客,人員進出客運場站應當進行安檢;針對小微型客車租賃、散裝汽油銷售、鄉村民宿經營、郵政快遞寄送、即時遞送服務等行業,提出實名登記、身份查驗等具體要求。

三是銜接國務院、中央軍委新出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重點針對無人機生產、銷售、實名登記、飛行使用、緊急處置等環節作出規定。

四是針對新形勢、新問題,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支持協助公安機關依法防範、調查恐怖活動的義務。本市統籌發展和安全,研究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動態,提高安全治理能力;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四)完善情報資訊工作和應對處置機制

建立跨部門情報資訊工作機制,有關組織依職責開展情報資訊蒐集工作;依託羣衆力量建立基層情報網絡,暢通報送通路。明確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後,有關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的職責;對上位法授權由地方决定的應對處置措施予以補充細化。

此外,在國家反恐怖主義法已有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實施辦法》對本市反恐怖安全防範制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作出銜接,不作重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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